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4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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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應
   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
   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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