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交簡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店交簡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少股)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偵字第3136號),本院於94年3月30日所為簡易判決(94年
度店交簡字第7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
生」之記載,經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判決若有此類之錯誤,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亦可類推適用上述
規定予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43號解釋
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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