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486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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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雅娟
被   告 乙○○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86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8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肆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捌萬貳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歸戶明細查詢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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