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旗簡字第13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之
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龔 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