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銘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洪銘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洪銘紳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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