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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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三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 陳桂宗 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玉?舜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