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七號
上訴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點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官劉昌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