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863號
原 告 曾崑嚴
被 告 鴻廣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成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廣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廣精密工業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廣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柒萬零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元。經本院於一○五年五
月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