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0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2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志成於民國108年2月22日8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北向南行駛於高雄市○○區○○○路上,原應注意遵守交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在該路與中華橫路口處,闖越紅燈,與當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沿中華橫路由東向西行駛之告訴人 鄭振煌 發生碰撞事故。鄭振煌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顏面及肢體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鄭振煌與被告業已達成調解,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等情,有卷附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筆錄各1份可查(見本院卷第91、92、99頁)。
揆諸前開條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仕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