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01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廖麗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廖麗瑛於93年5月1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7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5.9%計息,詎料債務人廖麗瑛繳納本息至98年6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49,21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廖麗瑛於93年3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7.25%計息,詎料債務人廖麗瑛繳納本息至98年6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5,50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兩份、帳務明細資料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40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麗瑛│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5.9%│││149219││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廖麗瑛│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7.25%│││25500││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麗瑛│自民國98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9219││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廖麗瑛│自民國98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500││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