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屈
蘊福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代理人 劉徽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6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
108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9年
1月8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普通股│1│12││├──┼───────────────┼─────────────┼──────┼───┼─────┼───┤│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7NZ-0000000-0│普通股│1│1││├──┼───────────────┼─────────────┼──────┼───┼─────┼───┤│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0│普通股│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