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10號聲請人 王錦弘 (原名: 王懷政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7月14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09年9月
4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請補正聲請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
1)×10×43=2,580。
三、查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請說明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加說明。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得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達2,208,777元,但查聲請人年僅50歲(00年生),且近二年有擔任保全之薪資及競技所得754,381元(107年度)、887,715元(108年度),核其並非無工作能力,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五、請陳報聲請人配偶李○珍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暨李○珍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聲請人自109年6月至陳報月止,任職於「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月之薪資數額,以及兼職之各月收入數額。
┌────┬───┬───┬───┬───┬───┬───┐│公司名稱│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遊戲橘子│││││││├────┼───┼───┼───┼───┼───┼───┤│中實特勤│││││││├────┼───┼───┼───┼───┼───┼───┤│天鷹保全│││││││├────┼───┼───┼───┼───┼───┼───┤│威儀保全│││││││├────┼───┼───┼───┼───┼───┼───┤│維鷹特勤│││││││└────┴───┴───┴───┴───┴───┴───┘
七、聲請人於調解程序時稱:「本件有房貸的保證債務」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係因何緣故、擔任何人之保證人?並始末陳述主債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之過程?(即辦理借貸之時點、數額?撥款後,如何運用?)並請佐以相關證據說明借款流向;另聲請人現是否因擔任保證人,致遭債權人追償?
八、聲請人向第三人 陳淑絹 承租新北市○○區○○街之房屋,在
107年5月24日租約終止後,是否另訂新約?或已轉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請提出聲請人有將租金匯入陳淑絹指定帳戶之轉帳紀錄或匯款單等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雖主張以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惟為能確實了解聲請人每月之生活開銷情形,請依下方表格方式,條列聲請人每個月之必要生活支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參(例如:繳費通知單、收據等),無證明文件部分,則請在證據欄位內釋明;又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等,請依聲請人與其他共同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
┌──┬────┬───────┬─────┬─────┐│編號│支出項目│支出之必要│花費數額│證據│├──┼────┼───────┼─────┼─────┤│1│││││├──┼────┼───────┼─────┼─────┤│2│││││├──┼────┼───────┼─────┼─────┤│3│││││└──┴────┴───────┴─────┴─────┘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