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正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2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正義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591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4月12日確定,103年4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藥品等物品(詳101年保字第5260號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保管字第1997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屬專科沒收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余正義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3月29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5910、27140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再議結果,亦認原處分核無不當,應予維持,而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2年4月12日確定,並於103年4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2037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詳101保字第5260號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保管字第1997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等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應元-得速爽錠│2瓶│├──┼────────┼────┤│2│永信-非炎(25毫│1瓶│││克)││├──┼────────┼────┤│3│永信-非炎(50毫│1瓶│││克)││├──┼────────┼────┤│4│合誠-安樂筋錠│1瓶│├──┼────────┼────┤│5│國嘉-達克芬腸溶│1瓶│││膜衣錠││├──┼────────┼────┤│6│成大-伊普│1瓶│├──┼────────┼────┤│7│治筋骨酸痛藥(已│1瓶│││調配好-白色)││├──┼────────┼────┤│8│治筋骨酸痛藥(已│1瓶│││調配好-粉紅色)││├──┼────────┼────┤│9│順安-萬應膏(10│1包│││片裝)││├──┼────────┼────┤│10│順安-萬應膏(20│4包│││片裝)││├──┼────────┼────┤│11│無品名酸痛貼布(│75包│││5片裝)││├──┼────────┼────┤│12│藥品(貼布4片)│4片│├──┼────────┼────┤│13│藥品(藥包6包)│6包│├──┴────────┴────┤│備註:││1.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暨││檢驗報告書各1份(101年度偵字││第27140號卷,第16-17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101保字第5260號││扣押物品清單、101年度偵字第││25910號卷,第11-11頁背面)││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02年度保管字第1997││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02年度緩││字第1601號卷,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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