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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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利海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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