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司促字第 74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司促字第 74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4331號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