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信元選任辯護人何乃隆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信元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信元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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