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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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三八號
上訴人丙○○ 陳克陽
乙○○陳克陽丁○○陳克陽上訴人甲○○複代理人 周憶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丙○○、乙○○、丁○○為陳克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陳克陽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其繼承人及上訴人甲○○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丙○○、乙○○、丁○○為陳克陽之繼承人,有卷附台北縣林口鄉戶政事務所北縣戶字第0九一0000五一六號函、戶籍資料可證。爰依職權命各該繼承人為陳克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麗娟法官翁昭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吳美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