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信元選任辯護人何乃隆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信元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信元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二月,又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二月,再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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