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元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信元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信元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