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0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乃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乃正於民國101年1月29日上午11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巷由大德巷往中平路方向行駛,行經中清路105巷62號前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超越 萬茂春 騎乘之腳踏車,並擦撞該腳踏車,致萬茂春人車倒地,並因而造成萬茂春受有右脛腓骨開放性及粉碎性骨折、右足踝大撕裂傷及皮膚缺損等傷害。因認被告王乃正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王乃正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萬茂春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