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何水成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何水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依本院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何水成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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