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朴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166號原 告 蔡哲弦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被 告 黃忍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 告 蘇蔡緞 蘇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0年五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法官林雅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