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朴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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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166號
原   告  蔡哲弦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被   告  黃忍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被   告  蘇蔡緞
       蘇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0年五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
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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