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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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 司桃 簡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呂誠萬
聲 請 人 呂誠福
聲 請 人 呂誠章
聲 請 人 呂春龍
聲請人 兼
共同代理人 呂誠敬
相 對 人 呂姓聖母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學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份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欄中關於「第三人 呂德義 」、「 呂石 與呂石
現應為同一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 呂德意 」、「呂現與
呂石現應為同一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