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1291號
原 告 陳盈嫻 (已死亡)
訴訟代理人 林孟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雲珠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訴訟代
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陳盈嫻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其繼承人之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二、具狀向本院聲明由原告陳盈嫻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提出承
受訴訟狀繕本1件。
三、原告陳盈嫻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