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30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
(二)債務人自民國98年3月19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