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交抗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94號抗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法定代理人甲○○受處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又「汽車駕駛人,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1條第1項第2款有明文規定。復查「有關領有汽、機車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其駕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行為者,當依該條例規定,處以罰鍰及吊扣(銷)駕駛執照之處分。」為交通部89年8月30日交路字第00886號、交通部94年9月15日交路字第0940051433號函釋,合先敘明。
(二)如駕駛人係僅領有汽車駕駛執照或機車駕駛執照之一,其駕駛道路除有違反上開處罰條例第21條第2款、第21條之1第2-4款及第22條4-6款等規定情形者,如依規定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之情形時,既其駕駛執照使用已有違反上開第21條、第21條之1及第22條等相關條款規定之具體事實,其於違規行為時係以其領有但違規使用之上開駕駛執照,當為明確,自應以其領有之駕駛執照為吊扣處分。即如汽車駕駛人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但無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及酒後駕駛普通小型車之違規行為,係違反處罰條例第21條第2款、第35條規定,依法即應吊扣其領有違規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三)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如無當時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仍應吊扣其持有其他車種之駕駛執照,主要係考量其違規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之維持及道路交通安全已生重大影響,故吊扣其持有之駕駛執照,以限制其繼續駕車行駛道路之權利,係屬駕駛行為之限制,並不因所持駕駛執照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應依同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裁處罰鍰並吊扣近其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1年,當為明確。本件裁罰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精神及意旨,並無不當,原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應非妥適,應予撤銷原裁定,維持抗告人原裁決處分云云。
二、經本院核閱全卷後,認原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引用原裁定理由外,另補充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修正理由,係因舊法將違法或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扣,失之過苛,影響人民工作及生活甚鉅,乃修正為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僅能吊扣違規當時所駕車類之駕駛執照,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僅於嚴重違規而受應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始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其理甚明。故駕駛人酒醉駕車雖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惟自風險實現之觀點而言,駕駛車類不同,對於交通安全可能發生之實害程度也有差異,如不論駕駛人所駕車種為何,一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之規定時,一律吊扣其所持有之各類駕照,亦有違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是以行為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規行為,須吊扣駕駛執照時,僅能吊扣行為人違規當時所憑之駕駛執照,不得再吊扣行為人所持有與駕駛違規車輛無關之其他各級車類駕駛執照。而此關於駕駛執照管理所衍生之執行困難或法規漏洞,宜由修法或其他行政措施解決,尚不得擴張解釋,於駕駛人無違規駕駛時所駕車類駕駛執照可供吊扣時,即率爾代以吊扣其所領有之他級車類駕駛執照,而將此不利益歸諸於受處分人。故裁決機關於本件受處分人無普通小型汽車之駕照可供吊扣時,以吊扣其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代之,雖可達成限制駕駛人繼續駕駛該級車類行駛之目的,惟亦同時造成限制駕駛人繼續駕駛重型機車之結果,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顯失均衡。是本件受處分人違規時係駕駛普通小型汽車,依法所受處分應為限制駕駛小型汽車之資格,殆無疑義,抗告人自不得擴張法律,吊扣受處分人違規駕駛時所駕車類以外之他級車類駕駛執照。是原裁決機關裁處受處分人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部分,顯有違行政法上處罰法定原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而有得為撤銷之原因。原裁定依法撤銷上開不當之原處分,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5條、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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