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本件原告與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參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