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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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軒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軒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軒鴻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上訴鈞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634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5年4月1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宋松璟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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