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SARDARBADSHAAKBARBADSHA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ARDARBADSHAAKBARBADSH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SARDARBADSHAAKBARBADSHA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9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981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98年1月16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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