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調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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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小調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陳韋宏
       吳偉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來 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甲○○之
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即被告之真正
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
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陳瑶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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