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07號
原 告 龔和南
被 告 詹彩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詹彩燕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
元,應繳裁判費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玖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