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55號
原   告  趙禹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璽悅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700,000元,應繳裁判費11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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