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802號
原   告  陳立偉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伶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元,經查本件並無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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