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802號
原 告 陳立偉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伶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元,經查本件並無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