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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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瑞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關於「審判長法官張靜女」、「法官黃明發」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明發」、「法官管靜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6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管靜怡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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