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51號原告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二郎 律師
張惟桔 會計師 王元宏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陳金鑑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台財訴字第096000516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97年3月18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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