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25號原告 朱志長 即志長 企業行送達代收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 黃見志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陳金鑑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台財訴字第095004924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97年3月18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