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8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8572號聲請人欣格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如婦幼身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如廣和坐月子食品有限公司)、丙○○(原名: 章美如 )、甲○(原名:甲○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美如婦幼身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如廣和坐月子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相對人丙○○(原名:章美如)、甲○(原名:甲○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