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58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13,90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03,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光釗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