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
臺北郵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以及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之詐欺等案件,已於民國97年8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月28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收文章戳日期參照),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祚丞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