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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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擄人勒贖案件(97年度執字第3266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等影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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