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受刑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同年三月二十一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雖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列之罪,惟其未受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刑之宣告,仍與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資料無訛,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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