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