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丙○○
被告丁○○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96年附民字第279號、97年度附民字第4號就本院
96年易字第1440、2032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梁哲瑋檢察官游儒倡書記官柳瑞宗通譯余秋慧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被告乙○○、丁○○、甲○○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丁○○、甲○○、乙○○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
幣參佰柒拾玖萬玖仟零伍拾柒元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三)、原告對被告丁○○、甲○○、乙○○其餘請求拋棄。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代理人王瀅雅律師被告乙○○
丁○○甲○○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柳瑞宗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