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零叁拾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