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聖恁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亮喆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