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文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文彬所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洪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毓良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褫奪公權)││││├────────┼────────┼────────┼────────┤│犯罪日期│100年10月20日│100年11月7日│101年3月31日23時│││││許經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扣除公權力拘束│││││時間)│├────────┼────────┼────────┼────────┤│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7101號│毒偵字第667號│毒偵字第311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事實審││1812號│2897號│4099號││├────┼────────┼────────┼────────┤││判決日期│101年4月27日│101年6月28日│101年9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判決││1812號│2897號│4099號││├────┼────────┼────────┼────────┤││判決確定│101年5月29日│101年7月27日│101年10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412號│執字第9676號│執字第13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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