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二0號
聲請人順逵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敏智 相對人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毓龍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木字第五六九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九十年度裁全木字第五六九七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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