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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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一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九十年度執字第七一六四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因違反毒品防治條例案件,入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本院向法務部查詢之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在卷可稽,故被告前雖經聲請人傳拘無著,但於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前既已因另案在監執行,刑罰權之實現已得確保,自不得仍予裁定沒入保證金,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