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0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秀英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秀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楊秀英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被告甲○○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二萬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六八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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