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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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237號
原 告 鄭黃雀
被 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5日以裁定命原
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抗告
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政峯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